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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最后修订:
2016-06-16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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