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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处罚措施

来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最后修订:
2016-01-01

       经2015年3月2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取消汤道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给予汤道权通报批评;撤销印晓星2项已获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糖尿病肾病早期肾小球系膜细胞中一氧化氮产生的正反馈机制及其对足细胞功能缺失的增敏作用”(30973572)和“mtor在活性氧诱导的肾小管上皮细胞转分化中的促进作用及银杏叶提取物对其的逆转效应”(81173104),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印晓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15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给予印晓星通报批评。
      经2015年3月2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郭传友2013年度已获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同生境景观下中国特有濒危植物大别山五针松遗传结构及其形成机制研究”(31370665),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郭传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15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给予郭传友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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