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学研究 -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 来源:
-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 最后修订:
- 2015-03-03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医院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