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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最后修订:
2016-06-16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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