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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处理流程

来源: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政府监管机制研究
最后修订:
2016-01-01

       在卫生部统一政策法规与部门内部针对性规章制度协调和配合下,办公室已制定有十分明晰的不端案件查处程序。依据该程序,将其分为十个实施阶段。
      第一,对不端行为的举报。原告既可以到不端问题发生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揭发被告的失当行为,也可直接向科研诚信办公室控告。 
      第二,对指控的初步评定。科研者或研究组织在受到不端行为指控时,先由所在机构对举报案例进行初步评估,以确认所举报行为在卫生部(HHS)或公共卫生署(PHS)受理范围内且符合其对不端行为的界定,并满足下一步审查所需资料和信息。
      第三,初步质询。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机构应立即开展初步质询。通过审查原被告、关键证人的现有材料和答辩证词,来确定是否有足够依据为接下来的调查提供可能。
      第四,全面调查。取得 ORI 认可后,负责机构要成立调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系统调查。针对指控的细节深入研究论证资料,旨在认定被举报案例是否属实,并了解所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然后将全面调查结果以报告形式提交于办公室。 
      第五,机构决策。基于大量证据,机构裁判官将做出是否承认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接受调查委员会建议的实施措施等,(如果裁判官与调查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所出入,机构需在递交给科研诚信办公室的报告中附上信件阐明差异的细节。当然,做出裁决的行政官员还可以向调查委员会提交报告,要求其做事实的进一步审查或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和相关利益团体。在此基础上,裁判官的决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会作为最终的调查报告一并呈交给科研诚信办公室(ORI)供其复审。 
      第六,科研诚信办公室的监督审查。收到研究机构关于不端行为的质询和调查报告后,科研诚信办公室会综合分析所有实证资料来确定机构调查和裁决意见的合理性。如果对机构调查结果存在质疑,办公室可要求机构对相关数据和举证材料进行重新分析和评估,然后做出最后决断,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一个监督审查报告。如果发现被告无不端行为,办公室会向研究机构递送一份审查报告的副本,且要求其将调查结果通知当事双方。若确认存在不端行为,办公室会与被指控者达成一个自愿排除协议,来接受公共卫生署的相关行政处罚。但倘若协议未能达成,科研诚信办公室需将调查结果和准备采取的惩处措施向卫生部助理部长报告,或直接呈送到卫生部申诉机构。一般情况下,办公室的审查结果与研究机构的调查结论相一致,但执行机构如未遵守公共卫生署(PHS)规定的不端行为定义、论证材料标准等,那么办公室会拒绝接受负责机构对科研不端指控所做出的裁决,并可将案件移交给卫生部监察长办公室做重新调查和决断,不过这种情况很少获批。
      第七,卫生部或公共卫生署裁定。在审核科研诚信办公室所推荐的关于不端行为处罚措施基础上,卫生部助理部长会做出惩处的最终决断。该决定可能与办公室的建议相一致,也可能有所背离或改动。如果最终判决接受了办公室的意见,那么办公室需将其最终的审查报告副本和通知信寄给被告当事人,并提示被指控者如有不满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卫生部申诉机构进行上诉,要求其召开听证会。一旦不端行为案件第一,对不端行为的举报。原告既可以到不端问题发生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揭发被告的失当行为,也可直接向科研诚信办公室控告。
      第八,听证程序。应被告要求召开的听证会,由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和至少一位科学技术专家参与。申诉过程中,被告及其代表律师需提交论证的详细证据和材料来进行答辩,判决经行政法官裁定并接受卫生部助理部长复审。倘若之前决断被推翻,则对被告的处罚也会随之撤销。但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将最终结果以通知信方式寄给不端行为发生机构和被指控者现在的单位。 
      第九,惩处举措。科研诚信办公室和不端行为者所在机构共同实施处罚,这些惩罚包括:取消接受联邦政府经费或资助项目的资格,禁止担任公共卫生署咨询委员、同行评审专家或顾问,使用的资料来源需得到所在机构认证,所使用数据需得到机构审核,在负责机构监督下开展工作,将已刊登文章实行更正或撤回等办法。这些惩罚措施的选用通常依据行为者案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力度而定,执行时间长度一般至少为一年,并根据自愿排除原则,在惩罚期限内,被告者的个人名单可以在公共卫生署的公告栏内查询,逾期则删除。
      第十,如果科研诚信办公室已经证明某个科研不端案件触犯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超出了其管辖范围,则会将案件移交给监察长办公室(OIG),并由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与此同时,办公室可通过快速响应计划、视频定位等为这些部门提供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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