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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来源:
我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机制研究
最后修订:
2011-04-01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可以归纳整理出其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项目主持机关、承担单位的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 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阶段及其情节轻重, 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 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是调查机构的, 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 日内将处理决定报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 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它部门是调查机构的, 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 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 应当进行复查。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相关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 应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 但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 不予受理。此外, 针对影响范围广的特别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 当需要不同领域、不同级别的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或协同调查解决时, 一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成立跨地域、多层次、多级别部门的联合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 对不端行为案件的举报进行评估, 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相互质证、询问, 并对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及音像资料进行切实调查。通过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 消除由此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例如, 针对上海交通大学前微电子学院院长、长江学者陈进教授涉嫌“系列汉芯芯片”造假事件, 成立了由科技部、上海市及上海交通大学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科技部根据专家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 决定终止陈进负责的科研项目的执行, 追缴相关经费, 取消陈进以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资格;教育部决定撤销陈进“长江学者” 称号, 取消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资格, 追缴相应拨款;国家发改委决定终止陈进负责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执行, 追缴相关经费。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陈进第三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上海交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 经研究决定:撤销陈进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职务;撤销陈进的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解除其教授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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