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 来源:
-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 最后修订:
- 2018-05-14
一、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和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在学期间进行科学研究、成果发布、论文撰写等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二、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调查处理过程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6﹞221号)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参照《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6﹞221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撤销其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相应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五、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已获学位人员的相关材料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及是否取消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