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 来源:
-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 最后修订:
- 2018-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师生学术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
2.研究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