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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含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来源:
武汉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信息公开网
最后修订:
2014-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武汉大学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大学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武汉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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