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

来源:
复旦大学学风建设网
最后修订:
2014-0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规范,惩治学术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校学风建设。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调查、认定学术违规行为。
      校属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建议,组织调查单位内的学术违规行为,将调查结果和认定意见报告学术规范委员会。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