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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规范给力吗? ——基于92所“211工程”高校的相关文本分析

来源: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最后修订:
2014-09-01

       随着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等一系列有关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建设文件的出台,国内绝大部分高校随后都制定或修订了学术道德规范。但问题是,这些旨在维护良好学术秩序、促进学术创新的学术道德规范达到想要的结果了吗?在学术治理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了吗?尤其在目前科研活动日趋受到重视、学术不端时有发生、学术创新力不足的现行学术生态背景下,这一问题更有值得反思和追问的必要。笔者认为,要对这些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实践活动中是否“给力”作出评判,则需要从其制度效力的分析入手,这是总结已有经验及教训、进而建构与时代接轨的学术道德规范体系的第一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基于“伦理人”的人性假设所建立的分析框架,选取国内制定的学道德规范文本为样本,对其制度效力进行评价,找出影响其效力发挥的相关因素,并就解决问题的应对之策作出探讨。
      一、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作为学术规范系统中的一种制度样式,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度效力一般是指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预定使用要求的能力。它的制度效力决定了其在学术实践活动中的生命力及规范效用的大小,也决定了学术治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的有无及大小。但是,要对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度效力进行评判,则必须以现实科研生活中的学人的本性问题的抽象即学人的人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如亚里士多德以“人是政治的动物”为人性的基本假设,为古代西方社会奠定了基本的民主制度基础;亚当·斯密提出的“人是经济的动物”,为资本主义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也就是说,人们在设计或评判不同的制度时,不管在主观意图上,还是在客观实践上,都是以不同的人性假设作为前提的。科学的人性假设,是制度效力的根本来源和基本保证;而人性假设的错位,则会导致制度价值的错位,进而导致制度效力的缺失。学术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样式,虽然实际的学术生活是其设计的现实基础,但对学人的人性假设,则构成了对学术道德规范进行设计以及评判的理论预设和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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